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杨光明为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2司惩4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判庭于2021年4月9日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5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询向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杨光明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房产已被拍卖,工资银行账户已在另案中冻结。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经走访,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杨光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继续追缴罚款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法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