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资兴市雄鑫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大桥。 法定代表人:黄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矿工南路。 被执行人:刘俊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 被执行人:周联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阳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资兴市雄鑫豪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俊、刘俊君、周联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02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5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向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资兴市鲤鱼江水岸XXX区X栋-XXX号的房屋。该房产经本院进行网络二次拍卖及变卖后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其表示不同意被执行人的房产以物抵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205249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2052496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52496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查明的财产无法成功处置变现,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 审 判 员  胡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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