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伟,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文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顾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富峰投资有限公司,住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龙景苑D区第1幢2单元103、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60261321。
法定代表人:顾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善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田汉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少华诉被告龙文堂、顾敏、广西富峰投资有限公司、刘善太、田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少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