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和平,男,196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王在书,男,195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胜,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员工。 被告: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49号001栋6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95479612。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和平、王在书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胡和平、王在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胡和平、王在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和平、王在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31元,减半收取64,615.5元,由原告胡和平、王在书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益民 审 判 员 方伯文 审 判 员 郭凌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邱三军 书 记 员 张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