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秀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凤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郭金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秀花诉被告郭凤霞、第三人郭金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石秀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石秀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