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偏关县新关镇油房头。
法定代表人:杨建德,职务:该联社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赵俊新,男。
被申请人:蒙新连,女。
审理经过
原告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俊新、蒙新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晋0932民初34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俊新、蒙新连共计128262.83元人民币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俊新、蒙新连的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能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冻结的赵俊新、蒙新连128262.83元人民币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