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灌阳县智多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靖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廖恒与被告陈正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廖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343元,并从2021年7月20日起按月息1.2833%计付利息,直至付清本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帮被告在南宁市青秀区晶艺装饰做厕所架空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343元,并约定利率。被告说经济暂时困难,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并约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困难为由未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陈正国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履行地为南宁市青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故本案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国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先玉 代书记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