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传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传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传松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633265280,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西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