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袁雪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未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树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树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家庄盛世永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