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中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675550772W。 负责人,孙秀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廖恒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现住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湘1229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恒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廖恒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廖恒芳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等信息情况。于2021年4月26向靖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廖恒芳的财产情况,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提取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廖恒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32329.24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本金32329.2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恒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小泉 审判员  蒋茂武 审判员  罗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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