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医务人员,住义县。
被执行人李长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被执行人李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审理经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9)辽0727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2019)辽0727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辽0727执140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2019)辽0727执保40号案件中(2019)辽0727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长辉、李秀梅所有的挂靠在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的车牌号为辽G×××××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继续查封(2019)辽0727执保40号案件中(2019)辽0727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长辉、李秀梅所有的挂靠在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的车牌号为辽P×××××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因本案已查封车辆暂无法找到,本院无法进行扣押。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辽0727执1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秀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东郊支行账号为62×××73银行存款。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李长辉、李秀梅暂无大额银行存款、股票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执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