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红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仙贵(又名大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霍红祥与段仙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6月22日、8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划拨至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院工作人员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信息。 3、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段仙贵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段仙贵的个人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段仙贵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成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