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海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李玉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海彬与被告李玉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08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0,810元。 二、本院查明的事实 2021年7月26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3份“现货加拿大RowlandRTRE血管清理血管通保健成人复合配方300粒”以及3份“现货NEWCHAPTER新章40岁+中老年美丽女士多维女性复合维生素96片”,共计支付货款3,081元。原告收到的实物外包装上为外文字体,无中文标识。 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原告鉴于全国目前处于疫情期间,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自愿将十倍赔偿款的诉请变更为五倍。 三、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淘宝平台的注册会员,承诺向淘宝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于在淘宝平台上因交易引起的任何纠纷,同意按其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寄送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原告提供了淘宝平台披露的被告注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法院也按联系方式寄送了法律文书,故视为已对被告进行了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 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故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要求退货退款、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辩驳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审理中原告自愿将十倍赔偿款的诉请调整至五倍,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之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玉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海彬货款3,081元,原告朱海彬应同时将所购涉案商品全部退还被告李玉勇,若原告朱海彬未能退货,被告李玉勇可扣除相应货款; 二、被告李玉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海彬赔偿款15,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玉勇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华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聂小兰 书 记 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