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XX。 原告:杨XX。 被告:文昌市龙楼镇龙新村民委员会昌美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符国旺,组长。 被告:文昌市龙楼镇龙新村民委员会昌美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符国虎,组长。 被告:文昌市龙楼镇龙新村民委员会昌美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符永保,组长。 被告:文昌市龙楼镇龙新村民委员会昌美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符之则,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杨XX与被告文昌市龙楼镇龙新村民委员会昌美一、二、三、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林XX、杨XX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XX、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林XX、杨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召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