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星兆(曾用名陈大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六盘水市水城县。
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7号1004室10层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WWCR9W。
法定代表人:武进先。
被告:武进先,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星兆诉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武进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星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武进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星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程人工费32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2017年10月15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的利息为4960元),合计369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六枝特区三线建设博物管水电安装工程,后该公司将水电安装的劳务部分包给原告陈星兆。原告于2017年7月1日进场施工,后双方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分包合同》,对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后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发包方发生争议,被发包方清退出场。2017年10月1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2000元,被告武进先及案外人朱旭东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尚欠32000元被告承诺在2017年年底付清。后被告未兑现承诺,拒绝支付工程款。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武进先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六枝特区三线建设博物管水电安装工程,后该公司将水电安装的劳务部分包给原告陈星兆。原告于2017年7月1日进场施工,后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分包合同》,对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后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发包方发生争议,被发包方清退出场。2017年10月1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2000元,被告武进先及案外人朱旭东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尚欠32000元被告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付清。后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水电安装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后双方于2017年10月15日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62000元,在支付30000元后,余款32000元被告拒绝支付,被告的拒付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武进先是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及出具欠条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武进先存在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武进先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所主张的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还款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利息。被告承诺于2017年年底偿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32000元,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18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5月15日的利息3800元。2020年5月16日后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以上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2000元工程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星兆工程劳务费32000元,并支付原告陈星兆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的利息3800元,合计35800元。
二、自2020年5月16日起,由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还款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陈星兆,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星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盘水东进宝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星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