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铁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0416743-0。
法定代表人王斌,局长。
应诉负责人郑庆荣,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乐光、肖静,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张铁牛诉被告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海沧区市监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铁牛、被告海沧区市监局应诉负责人郑庆荣及其工作人员张乐光、肖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海沧区市监局于2016年12月30日向原告张铁牛作出厦海市监公开[2016]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答复为:商事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查询您所述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首页的“商事主体公示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建议使用IE浏览器登录)。
原告诉称
原告张铁牛诉称,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告官网提交《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内容:“因申请人书面举报厦门禧悦四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销售金线莲茶食品非法宣传一案。据此,申请人要求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处罚决定文书号《厦海市监处[2016]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请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义务。”而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厦海市监公开[2016]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内容:“张铁牛: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悉。您申请公开关于“厦海市监处(2016)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现答复如下:商事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查询您所述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书),可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首页“商事主体公式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建议使用IE浏览器登录)。特此告知。”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内容提供申请政府信息,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内容予以提供政府信息,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起诉诉求,公正作出有人性和良知的判决。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厦海市监公开(2016)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限期作出《厦海市监处(2016)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铁牛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厦海市监公开(2016)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厦思市监告[2016]304号行政处理告知书;4、厦海工商消终[2015]12230411号消费者申(投)诉案件终止调解书。
被告辩称
被告海沧区市监局辩称,一、该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置流程。2016年12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关于公开“厦海市监处(2016)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案件承办单位已于2016年9月6日经审批将该案信息公布至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故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书面告知原告该信息公示的网址和查询方式。二、被告对该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置合法合理。首先,被告已按原告要求以纸面邮寄的方式予以答复。接到申请后,被告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之内邮寄送达了纸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厦海市监公开[2016]第10号),符合原告要求。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对象是被处罚的当事人,原告作为该案举报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即可,不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该信息属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无需申请即可获得,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原告获取该信息的途径,并无不妥。原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乃因其网址输入错误,与被告无关。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公示了案件信息并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上述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沧区市监局为支持其行政行为,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要求公开处罚决定书号《厦海市监处(2016)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2、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及公示内容;3、厦海市监公开[2016]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挂号信及收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原告张铁牛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告海沧区市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因其书面举报厦门禧悦四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销售金线莲茶食品非法宣传一案,要求被告海沧区市监局公开《厦海市监处(2016)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海沧区市监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厦海市监公开[2016]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如下:商事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查询您所述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首页的“商事主体公示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建议使用IE浏览器登录)。3、庭审时,原告张铁牛确认其通过上述网址有查询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下载且没有加盖被告海沧区市监局公章。原告张铁牛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进行主动公开系被告海沧区市监局的职责,但被告海沧区市监局对其申请的信息公开未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的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及时公开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本案中,被告海沧区市监局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厦门禧悦四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的案件信息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主动公开了案件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被告海沧区市监局依法履行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现原告张铁牛申请公开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且被告海沧区市监局已经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被告海沧区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告知原告张铁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庭审时,原告张铁牛也确认通过被告海沧区市监局告知的网址可以获取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据此,被告海沧区市监局依法受理原告张铁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张铁牛作出厦海市监公开[2016]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答复,程序合法。该答复内容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张铁牛要求确认被告海沧区市监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厦海市监公开(2016)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海沧区市监局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铁牛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铁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