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桂芹,女,1966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鹤北林业局。 申请执行人:王秀菊,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北林业局。 被执行人:李海路,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金矿林场干部,住鹤北林业局。 被执行人:陈淑玲,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物价局干部,住鹤北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桂芹、王秀菊与李海路、陈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桂芹、王秀菊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黑7519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成江 审判员  褚国权 审判员  全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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