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桂芹,女,1966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鹤北林业局。 申请执行人:王秀菊,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北林业局。 被执行人:李海路,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金矿林场干部,住鹤北林业局。 被执行人:陈淑玲,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物价局干部,住鹤北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桂芹、王秀菊与李海路、陈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桂芹、王秀菊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黑7519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成江 审判员 褚国权 审判员 全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