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长清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隋玉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喜,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齐科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兆霞。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长清分公司(以下简称宏泰长清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齐科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泰长清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宏泰长清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齐科公司支付宏泰长清分公司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90432.97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以9043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齐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宏泰长清分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保全费1020元、诉讼费1080元、保函费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宏泰长清分公司与齐科公司签订《山东高速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宏泰长清分公司为齐科公司实际使用的山东高速广场**号楼***层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期限为2020年4月6日至2024年8月19日,服务面积为1383.04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10元/平方米/月。协议签订当日,宏泰长清分公司与齐科公司完成涉案全部房间的交房事宜。协议签订后,宏泰长清分公司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全部义务,依法依约对齐科公司使用的区域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但齐科公司自2020年4月6日起未支付任何物业费,截至2020年10月31日,欠付金额共计90432.97元。宏泰长清分公司多次要求齐科公司支付,但齐科公司均予以拒绝。因此,为维护宏泰长清分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宏泰长清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齐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份,宏泰长清分公司(甲方)与齐科公司(乙方)签订《山东高速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宏泰长清分公司为山东高速广场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齐科公司为山东高速广场**号楼***层的实际物业使用人,租赁面积为1383.04平方米,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4月6日至2024年8月19日,物业管理费为10元/平方米/月。自该房屋全部交付乙方之日即2020年4月6日-2020年5月5日,该房屋房间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照前述收费标准的70%交纳,自2020年5月6日起乙方即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押金等相关费用。交费方式为每季度交纳一次。逾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水电费押金及其他有偿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交纳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催收仍然拒不交纳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服务,并向法院起诉追讨,乙方应负担甲方因追讨乙方应交纳费用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公证费、交通费、打印费。协议还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宏泰长清分公司与齐科公司就签订协议当天完成涉案全部房间的交房事宜。 宏泰长清分公司主张齐科公司拖欠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90432.97元。宏泰长清分公司已通过邮寄律师函的方式向齐科公司催收物业费。 另查明,为处理本案诉讼事宜,宏泰长清分公司与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担任本案中宏泰长清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宏泰长清分公司因此向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另外,宏泰长清分公司为办理本案所涉诉讼保全事宜,支出诉讼保全费10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宏泰长清分公司与齐科公司签订的《山东高速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宏泰长清分公司需依《山东高速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涉案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齐科公司作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物业使用人应依照约定支付物业费。若齐科公司逾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水电费押金及其他有偿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交纳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宏泰长清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经宏泰长清分公司书面催收拒不交纳的,宏泰长清分公司有权采取停止服务,并向法院起诉追讨,齐科公司应负担宏泰长清峰公司因追讨齐科公司应交纳费用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公证费、交通费、打印费。现因齐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宏泰长清分公司要求齐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以及其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等,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齐科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长清分公司支付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90432.9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043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齐科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长清分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山东齐科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长清分公司赔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山东齐科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洪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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