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邦志,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重庆家奇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号负**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854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邦志与被告重庆家奇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邦志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邦志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邦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邦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