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贤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生,陕西省略阳县横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洪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后凤凰坡。
法定代表人:李国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全,陕西省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强与被告汉中洪泽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贤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贤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贤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贤强负担。
审 判 员 晏 晓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