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荥阳市惠民路与国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杜文杰,局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天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三阳转盘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42RPE64。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审理经过

关于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焦作市天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25日两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8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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