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毛向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正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80360029J。 法定代表人:叶泽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76454141Y。 法定代表人:吕周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与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向贵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及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8月4日,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将(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2016)鄂民终6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毛向贵,并于2021年1月8日向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2020年8月4日,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岀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将(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2016)鄂民终6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毛向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债权的转让,已邮寄送达债务人黄梅县兴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完成了债权转让告知程序。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确认该债权转让事实,认可毛向贵为(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2016)鄂民终616号民事判决的权利人,申请人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毛向贵为(2016)鄂民终616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鹏 审判员 易俊 审判员 陈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