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南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4BCHA9C。
法定代表人:钟晨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称,2018年12月22日,借款人(被申请人)马建华与贷款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签署了编号为XWRRD0012018JKHT0006570937的《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19,000元,贷款期限36期,年利率为10.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15日。若借款人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清偿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2018年12月22日,贷款人支付了全额贷款。2018年12月22日,借款人与担保方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JCYXXW1812210001334161号的《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担保方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向贷款人新网银行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一次性支付担保费用。合同第九条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担保方有权自逾期之日向借款人收取逾期服务费,逾期服务费以主合同项下当期对应的该期应还本息全额为基数,按照10%计算(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如果发生多期逾期的,每期的逾期服务费分别计算后加总。如担保方进行代偿的,借款人应于代偿当日立即向担保方偿付代偿款项。如借款人未立即偿付的,则自代为偿付之日起,担保方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或分期偿付其应还款项,同时借款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和收取:逾期期间自借款人逾期之日(即当期还款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包含该日)起直至全部欠款按照本合同第9.4条规定的偿付顺序足额清偿之日(包含该日)止;如果借款人发生多期逾期的,逾期期间自最先逾期发生日起计。逾期期间的逾期违约金依据发生逾期时主合同项下对应的全部剩余应还本金的每日0.1%收取,按日计算。借款人多次逾期的,逾期违约金按照最早发生逾期时主合同项下对应的剩余未偿本金自最早逾期之日开始计算。逾期期间借款人部分还款的,逾期违约金仍将自最早逾期之日持续计算,即只要借款人存在逾期情况的,逾期违约金将连续计算,至借款人逾期情况完全消除为止。若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担保方可向借款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用。借款人收到上述贷款后,并未按约及时足额偿还。截至2019年7月17日,担保方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2次向贷款人新网银行垫付了借款人所贷款项:2019年6月19日代偿3854.34元,2019年7月17日代偿102516.39元,担保方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此取得对借款人的相应债权。此后,担保方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其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并于同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借款人。2020年4月8日,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将其对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3月3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借款人。2021年1月4日,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西安硕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3月4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借款人。2021年3月4日,西安硕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其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借款人。截至2021年3月5日,被申请人马建华尚有代偿款项106,370.73元、逾期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以代偿本金104,55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逾期之日)起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逾期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未予偿还。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个人借款合同、新网银行交易通用凭证、担保服务合同、还款明细、四川新网银行通用回单、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要求被申请人马建华给付申请人代偿款项106,370.73元、逾期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以代偿本金104,55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逾期之日)起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逾期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马建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06,370.73元、逾期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以代偿本金104,55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逾期之日)起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逾期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以下收款账户(被申请人马建华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和案件号。):
户名: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03
开户行:兴业银行永安支行
申请费809.10元,由被申请人马建华负担(该款由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代垫,被申请人马建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建华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荣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琦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