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庆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
原告谢庆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泽友,子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袁德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
原告蔡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
被告袁德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娄山社区五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长勇,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杨才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城关镇黔金路**。
委托代理人张文熙,宇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瞿开菊,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附**
委托代理人张志黔,民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虎铭,民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琳、谢庆辉、袁德芬、蔡涛诉与被告袁德群及第三人杨才学、瞿开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谢庆琳、谢庆辉、袁德芬、蔡涛的申请,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遵县法民二初字第530-1号民事裁定,对贵州省黔西县鑫黔煤矿的探矿权(探矿权证号:5200000720512)予以了查封冻结。2008年7月10日,被告袁德群以该探矿权最后期限为2008年11月21日,需及时办理采矿权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对贵州省黔西县鑫黔煤矿探矿权(探矿权证号:5200000720512)的查封冻结,并由遵义县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通过出让取得的位于遵义县南白镇民主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遵县国用(2006)字第0691号,使用权面积为6270平方米,2008年8月4日经遵义中孜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总地价为660.48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袁德群在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贵州省黔西县鑫黔煤矿探矿权(探矿权证号:5200000720512)的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