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住民乐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雅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子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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