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住民乐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雅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子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