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铁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峰,上海立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铁兴、韩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陶 静 审 判 员 章晓琳 审 判 员 唐墨华 审 判 员 焦明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婕 书 记 员 陈 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