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地信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力嘉路108号A4-17。

法定代表人:龙穗生。

被执行人:温炎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柑树下村*号。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1208533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地信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炎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海国际仲裁院(2018)北国仲字第4432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年1月16日,被执行人温炎威(甲方,借款方)、黄怡玲(乙方,出借方)、深圳合众财富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运营方)以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地信通担保有限公司(丁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第六条第3点约定:“各方同意本案裁决书可不写明事实和理由,由仲裁庭根据相关证据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并同意由仲裁院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裁决书”;第七条第2点约定:“各方确认以本合同中预留的电子邮箱,作为各方之间往来以及仲裁机构仲裁和法院执行时的相关资料、通知、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的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的通知号码”。该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留电子邮箱。2018年12月11日,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2018)北国仲字第44325号裁决书。2019年1月21日,北海国际仲裁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记载该仲裁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裁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从仲裁裁决书和借款合同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地信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没有向仲裁机构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担保义务而取得追偿权,也没有向仲裁机构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出借方黄怡玲回购债权,故深圳市大地信通担保有限公司是否取得涉案债权尚不明确。第二,借款合同约定由仲裁院适用简易程序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电子方式通知被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答辩要求,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裁决书。但是借款合同中“预留指定通讯邮箱”处为空白,仲裁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电子送达。在此情况下,仲裁庭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网络仲裁,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仲裁裁决书也无法通过约定的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北海国际仲裁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记载的仲裁裁决书有送达之名,却无送达之实。综上,该仲裁裁决书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地信通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深圳市大地信通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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