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某,住夏县。        

被告:马某,住夏县

支持起诉机关:夏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原告靳某与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靳某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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