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新疆龙翔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二路226号乌鲁木齐化工市场内B3-198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国强,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简建林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龙翔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龙翔公司)与被告简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龙翔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疆龙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79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792×2%×16个月)18173.44元,合计74965.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所经营的农资店提供价值69992元的农药,当日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在2013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200元,剩余货款56792元,被告书写《还款协议》,并约定在2015年底付清货款,如逾期未付清,按日息千分之三给原告付息。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79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792×2%×16个月)18173.44元,合计74965.44元,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简建林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简建林从原告新疆龙翔公司购买了价值69992元的农药,并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货款69992元。后被告简建林向原告新疆龙翔公司支付了货款13200元,尚欠56792元未支付,于2015年3月24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并约定在2015年年底付清货款,如到期未付,按日息千分之三给原告支付利息。同时被告简建林在该还款协议中书写了担保单位为喀什锋林富万家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加盖该公司公章。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简建林未付。

原告新疆龙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简建林未到庭举证、质证,亦未向法庭出具书面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新疆龙翔公司出具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如下:

一、2013年3月18日,被告简建林向原告新疆龙翔公司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二、2015年3月24日,被告简建林向原告新疆龙翔公司出具的还款协议一份,证实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56792元及被告承诺逾期不付款按日息计算利息的事实。

被告简建林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原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简建林给原告新疆龙翔公司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简建林欠原告新疆龙翔公司货款5679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7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新疆龙翔公司要求被告简建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6792×2%×16个月)18173.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简建林未按约定给原告支付货款,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支付利息,虽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对支付利息的方式进行了约定,但原告要求支付18173.44元利息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年利率24%),故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被告简建林承诺还款之日(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2016年9月16日)为2556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简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简建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龙翔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792元;

二、被告简建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龙翔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2556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龙翔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由被告简建林负担642元,由原告新疆龙翔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