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井陉矿区怡暖百货店,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横北小学北侧15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8063G0J。
经营者:赵悦,男,1993年11月28日,汉族,现住井陉矿区。
被告:胡阔明,男,1978年3月17日,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井陉矿区怡暖百货店与被告胡阔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井陉矿区怡暖百货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井陉矿区怡暖百货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