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小鱼洞镇中坝村1组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8DK7M5Y; 负责人:高青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恒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乡(贵州省省级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交易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78492164X;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恒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田分理处账户:24×××59的存款在1812614.4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2021年7月1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为保证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贵州恒瑞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贵州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田分理处账户:24×××59在1812614.4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领取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清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