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系申请执行人妻子。 被执行人: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329263XT。 法定代表人:丁维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修亮与淮南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志保 审判员 孟凡华 审判员 陶继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华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