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杜国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申请人:韩鑫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委托代理人:韩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杜国全、韩鑫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杜国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6月17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韩鑫国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杜国全医药费2700元,车辆维修费500元,车辆运营损失费3000元,共计6200元。
二、申请人杜国全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杜国全、韩鑫国于2021年6月17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