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东社区中央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林,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建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国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