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英,住青海省天峻县。
被执行人:魏清友,甘肃省皋兰县人。
被执行人:青海盛源中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MA7552RN75,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魏清友。
审理经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魏清友、青海盛源中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魏清友、青海盛源中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蒙古申请王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清友、青海盛源中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魏清友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了其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英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2021年9月16日与申请人王英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南夸尖参
审判员仁青拉
审判员昝奇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卓么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