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西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加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北鱼乡于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方恒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耿庄桥镇崔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京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晋县恒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耿庄桥镇崔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京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京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被执行人:李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被执行人: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中段北侧(临城县东镇镇前留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钱利森,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西君与被执行人河北加润养殖有限公司、河北方恒油脂有限公司、宁晋县恒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贾京刚、李国辉、河北友和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528执恢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