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7105424020,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军、甘迎春,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丽荣,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