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澡下镇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309159060N。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女,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911086387(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陈朝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朝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车牌号为赣C×××××车、赣C×××××的车辆两台。申请人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新鸿粤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车牌号为赣C×××××车、赣C×××××的车辆两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