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06910。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4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此案在审理阶段已做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1)冀0104民初39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5799.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5799.08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5799.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战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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