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路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路某罚金一案中,依据(2020)甘05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路某履行下列义务:责令路某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路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全面查控,查明路某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已在另案中司法拍卖,并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人。再未发现路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进一步调查,发现路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路某现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能力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黄海祥 审判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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