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路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路某罚金一案中,依据(2020)甘052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路某履行下列义务:责令路某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路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全面查控,查明路某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已在另案中司法拍卖,并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人。再未发现路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进一步调查,发现路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路某现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能力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黄海祥 审判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