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某,身份号码×××,住永济市。 被告:赵某,身份号码×××,住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刻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并承担立案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干活砌墙等,干完活后被告不付钱,原告找到被告家中索要,而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个欠条“今欠到牛某壹万元,2021年4月19日一次付清。赵某,2021年2月10日”。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清偿,现在打电话也不接,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刻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 1.被告赵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 2.录音一份,拟证明被告赵某承认欠原告1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牛某系砌砖工人,被告赵某找到原告让其为自己在赵伊村梁家博苑幼儿园隔壁承包的工地上干砌砖、杂工及打顶的活,原告干完砌砖、杂工及打顶的活后,被告未及时向其支付工钱。2021年2月10日晚上,原告向被告要工钱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牛某壹万元正2021.4月19号前一次付清×××赵某2021.2.10号”。欠款到期后,被告赵某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主张被告赵某欠其劳务费10000元,有原告关于劳务地点、劳务内容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在卷佐证,本院对被告赵某欠原告牛某10000元劳务费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赵某应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牛某支付劳务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尉继民 人民陪审员 苗丽丽 人民陪审员 王腊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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