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星关区水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箐镇水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64367。
负责人:赵明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特别授权),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治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七星关区水箐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刘治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诉人七星关区水箐镇人民政府提交上诉状后,于2021年3月5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七星关区水箐镇人民政府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七星关区水箐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