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留坝县XX社,住所陕西省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赵晨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栋,该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唐生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留坝县XX社于202152021年6月3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生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永兴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0618的存款148216.78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唐生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永兴分理处帐号XXXXXXXXXXXXXXX0618的存款148216.7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61元,由申请人留坝县XX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曾运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理 田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