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金花,女,****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叶金现,女,****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叶选,男,****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达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叶金花、叶金现、叶选与被告李达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金花、叶金现、叶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叶金花、叶金现、叶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