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府前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泽祥,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太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秋军,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娄秉城 书 记 员 梅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