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168号嘉盈楼A座603、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21U。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莉,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沛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诉被告陈沛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昌公司以其与陈沛铭之间已就案涉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恒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66.09元,减半收取为103433.05元,由原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于原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90290.08元,其多预交的受理费190290.08元-103433.05元=86857.0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浩 审判员 胡文轩 审判员 张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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