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执行人:冯晓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玲与被执行人冯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018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晓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冯晓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崇福路支行62×××3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7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