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维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向阳路*-*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辽阳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维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29年1月29日止。2015年7月14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8年11月26日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维汉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1年3月,获得表扬4次、考核分28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维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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