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塘门村铜锣山。
法定代表人:李秋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湘潭县公路与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洪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潭县公路与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刘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