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香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

被告:刘勇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南宁市宝利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大道东一里2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310225379W。

法定代表人:周玉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香蓓与被告刘勇刚、被告南宁市宝利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香蓓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袁香蓓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袁香蓓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袁香蓓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友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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